残疾人请注意!7月新规实施,这项保障与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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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进行了统筹规范。对于残疾人而言,领取退休津贴的前提条件之一便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究竟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Tip

 

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伤病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Tip

 

对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会载明下列事项:

 

1

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2

伤病情介绍,包括伤病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3

作出鉴定的依据;

4

鉴定结论

5

权益告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重新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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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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